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X15913371W)。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
负责人:陈劲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天明,该支行罗田广场营业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左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告:彭跃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诉被告左光明、李某某、彭跃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金友玲
审判员 瞿学知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 邓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