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209号。
负责人:罗旭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毅,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该支行员工。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书记员: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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