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李建辉
袁哲(湖北石首诚信法律服务所)
耿某
陈某
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
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负责人文良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哲,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耿某。
被告陈某。
被告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耿某、陈某、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某、陈某、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耿某、陈某、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某、陈某、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骆启新
审判员:杨晓娟
书记员:刘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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