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石首市健纯油脂有限公司、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209号。
负责人:罗旭东,男,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毅,系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健纯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东升镇桥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向守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石首市健纯油脂有限公司、雷某某、郑文方、向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某某涉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斌
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
人民陪审员 傅为国

书记员: 刘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