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地址: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209号。
负责人罗旭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毅,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王四喜,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王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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