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
负责人:罗旭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毅,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首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付某某之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付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付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查封二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建设路105号的房屋、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申请人为商业银行,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付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石首市建设路105号的房屋、土地,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付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开红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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