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地址:珙县巡场镇。
负责人:梁松,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告韦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撤诉。
审判员 罗选琴
书记员: 尹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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