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均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所欠债务暂无能力偿还。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均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所欠债务暂无能力偿还。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祝中华
审判员:刘宇翔
审判员:许家安
书记员:郭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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