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9号。
代表人郑大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年,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高场原种场联丰分场。
被告彭某,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高场原种场联丰分场。
被告黎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潜阳中路。
被告关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潜阳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诉被告严某某、彭某、黎某、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全额清偿了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某某、彭某、黎某、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严某某、彭某、黎某、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启毅
书记员:吴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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