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
张卫东
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谷某某
张彪
贾文革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地址清苑县清苑北路21号。
负责人张一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
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谷某某。
被告张彪。
被告贾文革(系清苑县良苑奶牛养殖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谷某某、张彪、贾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谷某某、张彪、贾文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交纳2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谷某某、张彪、贾文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交纳2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樊全勇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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