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诉高某某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
负责人李春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住沧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诉被告高某某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侦查,被告高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现该刑事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原告应先通过刑事途径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家琳

书记员:冯亚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