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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高某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
委托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高某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提出该案已由运河公安分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家琳

书记员: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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