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
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米冠博(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杨红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
负责人孙振国,该行行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与永安大道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米冠博,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红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诉被告杨红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米冠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诉称,被告杨红某于2012年2月27日在原告行办理贷记卡,卡号
00×××17,授信额度1万元。
后被告多次使用本卡透支消费、取现,但未按规定还款,形成逾期,截止2013年7月28日,被告欠原告本息等款项共计9599.2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卡透支款本金6500元,利息2503.2元及滞纳金556.03元及服务费40元,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暂计至2013年7月28日,实际赔偿数额计算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应诉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被告杨红某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建立了贷记卡领用合同关系和被告的身份信息;二、银行征信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调查表,被告工作收入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程序合法;三、被告杨红某农行金穗卡账户明细信息表及交易历史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使用贷记卡的事实情况及应偿还原告款项事实及数额;四、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
12份,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杨红某之间的贷记卡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履行了提供贷记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及章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欠付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500元,利息2503.20元,滞纳金556.03元、服务费40元(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已计至2013年7月28日),并承担透支本金6500元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杨红某之间的贷记卡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履行了提供贷记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及章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欠付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500元,利息2503.20元,滞纳金556.03元、服务费40元(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已计至2013年7月28日),并承担透支本金6500元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红某承担。
审判长:郝梦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