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
负责人张长峰,该行行长。
地址河北省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
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林亭亭。
被告沧州市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寅卯,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赵家坟村南石港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诉被告黄某、林亭亭、沧州市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陈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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