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
负责人张长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诉被告何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74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褚运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