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184号。负责人:张建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与被告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廖元旦
书记员:黄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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