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号。代表人:张建群,该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通山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与被告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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