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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湖北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883264172H。
负责人黄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某椿木营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唐珊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7号12幢3楼3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宣某某不动产权第0000023号﹞予以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7号12幢3楼3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宣某某不动产权第000002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升霄

书记员: 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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