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883264172H。负责人:XX,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唐宏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研究生,教师,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唐宏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鄂2825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被申请人唐宏图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5号1单元3层1室的所有权证号为昌2014001783-1、权证编号为03099332的房屋;2.扣押被申请人唐宏图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鄂282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认定唐宏图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唐宏图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5号1单元3层1室的所有权证号为昌2014001783-1、权证编号为03099332的房屋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唐宏图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汽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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