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思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某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廖志方
书记员:罗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