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
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
邱月(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
韩美蓉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区林西新林道5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47287-8。
法定代表人:韩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月,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美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古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与被告韩美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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