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唐县国防路*号。
负责人:齐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钟鸣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哲,该公司经理。
被告:郄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刘玉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郄邓某、王姝、刘玉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3元,减半收取计35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改桥
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
人民陪审员 秦立敏
书记员: 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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