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2号。
负责人:王昊,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海圣公寓1401及15层-16层。
法定代表人:邱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胜景西路3号花语庭苑B3-102房。
法定代表人:邹春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范启鹏
审判员 李桂祥
审判员 林道贤
书记员: 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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