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2658XXXX62658XXXX。
被执行人郭新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和林县城关镇人民路***号*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和林县公喇嘛乡大林坝村二队**号。
被执行人郭新丽,女,1974年3月13日,汉族,住和林县公喇嘛乡大林坝村二队**号。
被执行人袁俊林,男,1968年7月25日,汉族,住和林县城关镇胜利路*****号。
被执行人刘仙枝,女,1969年10月16日,汉族,住和林县城关镇胜利路*****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新文、张某某、郭新丽、袁俊林、刘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新文、张某某、郭新丽、袁俊林、刘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长 李福
审判员 刘峰
审判员 麦拉松
书记员: 武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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