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油江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F87701588U。
主要负责人:冉永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法务经理,住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某某,
被告:刘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某某,系雷某妻子。
被告:张家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某某,
被告:徐兆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某某,系张家斌妻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诉被告雷某、刘金某、张家斌、徐兆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以与被告正在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屈新发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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