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安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保定市涞源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与被告王爱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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