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复兴中路93号。主要负责人:胡小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民,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鹏,该支行员工。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保定市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与赵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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