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709号与朝阳北大街交叉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X012003462。
主要负责人:安忠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于2018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负担。
审判长 冯占新
审判员 李宁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书记员: 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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