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709号与朝阳北大街交叉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X012003462。
主要负责人:安忠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负担。
审判长 冯占新
审判员 李宁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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