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
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郭合勇
陈某某
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帅某某
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64号,组织机构代码:88211551-1。
负责人熊少琨,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合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
被告帅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被告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柳家岭村,组织机构代码:57153489-0。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陈某某、帅某某、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帅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遂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帅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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