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西路13号。
代表人:高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该行渔洋关分理处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关祖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关某某、关祖朋、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华,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关祖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105.23元及利息13542.38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支付逾期利息,关祖朋和关某某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关某某于2013年4月4日在原告所属渔洋关分理处贷款50000.00元,期限一年,用途为木材培育、销售资金周转。截止目前下欠原告贷款本金40105.23元,贷款利息13542.38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在该笔贷款到期前、到期后及逾期后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进行了多次书面、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始终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4日,被告关某某因木材培育、销售缺乏资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三户联保),关祖朋、关某某承诺提供担保。2013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关某某、关祖朋、关某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关某某借款50000.00元,借期内年利率为8.4%,超期利率上浮50%,期限一年(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3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被告关祖朋、关某某为被告关某某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原告于2013年4月4日将借款50000.00元转入被告关某某的账户,被告关某某先后三次偿还本金计9894.77元,两次支付正常利息计1213.33元,一次支付罚息17.50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收,借款人关某某及担保人关祖朋、关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尚欠贷款本金40105.23元及利息13542.38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联保承诺书、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记账凭证(借据)、贷款交易明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其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三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关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息,并由被告关祖朋、关某某对被告关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105.23元及利息13542.38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支付利息。
二、被告关祖朋、关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祖朋、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关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00元,减半收取570.50元,由被告关某某、关祖朋、关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张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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