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259号。
负责人刘谊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与被告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罗某某已及时偿还本案之款项,纠纷已经得到解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负担。
审判长:毛晓玲
审判员:谢正华
审判员:罗学生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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