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关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张华年,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英,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立案(申请财产保全);收集、提交证据;权利的承认、变更、放弃、进行和解(涉及权利放弃的以委托人盖章确认准);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现住址:湖北省云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诉被告郑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李建雄
人民陪审员 王玉泉
人民陪审员 涂桂华
书记员: 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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