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71089.9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王国旺于2014年5月23日在东光农行办理贷记卡1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被告透支本金71089.99元,于2017年11月28日逾期,王国旺以无力还款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国家信贷资产不受损失,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国旺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杨淑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国旺于2014年5月23日在东光农行办理金穗贷记卡1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并约定: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的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后被告王国旺持该卡透支71089.99元,于2017年11月28日逾期,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记卡申请表及透支款项方面的证据,被告王国旺无异议,予以认定。审理中王国旺认可与被告杨淑霞系夫妻关系,透支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以下简称“东光农行”)与被告王国旺、杨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光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东、被告王国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淑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透支信用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因被告透支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旺、杨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透支本金71089.99元,并以71089.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同时按透支本金71089.99元的5%支付违约金35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王国旺、杨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邢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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