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法定代表人:钱一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安欣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某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与被告上海平安欣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印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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