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
代表人陈军。
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被告方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诉被告杨某、方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城中支行负担。
审判员 尚峻松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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