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王觉
王某某
刘某某
宜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
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17号。
负责人刘明尧,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觉。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宜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刘虎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王觉、王某某、刘某某、宜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359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359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张青山
审判员:郑纯海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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