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王某
宜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尧,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宜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发展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刘虎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王某、宜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可继承其父王兴枢价值494423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可继承其父王兴枢价值494423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可继承其父王兴枢价值494423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或其他等值财产。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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