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诉利川市建设局、利川市财政局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
曾祥福
王平
利川市建设局
利川市财政局
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
罗德志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红某经济开发区上官田。
负责人宋和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祥福,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债权清收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平,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职员。
被告利川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谭忠友,该局局长。
被告利川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林科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德志,利川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诉利川市建设局、利川市财政局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于200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以利川市建设局主动到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协商还款事宜,双方已达成共识,签定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0元,减半收取6715元,其他诉讼费用5654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以利川市建设局主动到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协商还款事宜,双方已达成共识,签定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0元,减半收取6715元,其他诉讼费用5654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某开发区支行承担。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刘昌福
审判员:朱华忠

书记员:崔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