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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营业部与姚某某、金正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营业部
叶晓东
姚某某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叶睿(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金正元
明中华
彭本藻
王光太

原审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叶睿,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行长罗勇,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1号。
委托代理人叶晓东。
原审被告金正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雷安村。
身份证号:42060519540121515。
原审被告明中华。
原审被告彭本藻。
原审被告王光太。
原审被告姚某某因与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营业部、原审被告金正元、明中华、彭本藻、王光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0月13日作出(1997)安民初字第76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志坚

书记员: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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