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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诉老河口市香源达糖业有限公司、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某、翟某、泰某某、聂国胜、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
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老河口市香源达糖业有限公司
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某
翟某
泰某某
聂国胜
陈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下称农发行老河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北京路431号。
负责人张甲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贵林、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香源达糖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源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咀太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融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融某担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谢远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某,男,
被告翟某,男,
被告泰某某,女,
被告聂国胜,男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发行老河口支行诉被告香源达公司、融某担保公司及沈某、翟某、泰某某、聂国胜、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香源达公司、融某担保公司及沈某、翟某、泰某某、聂国胜、陈某某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原告农发行老河口支行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融某担保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谷城县支行开设的保证金资金帐户(帐号为:xxxx74451,金额为12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农发行老河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融某担保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谷城县支行保证金资金帐户(帐号为:xxxx74451,金额为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农发行老河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融某担保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谷城县支行保证金资金帐户(帐号为:xxxx74451,金额为120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杨斌福
审判员:任侨

书记员: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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