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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与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
胡波
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
罗孝平
张某
董先娥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曾晓峰
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
代表人熊华。
委托代理人胡波。
委托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白茅湖原种场工业园区(牛张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
被告董先娥。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特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晓峰。
被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谢远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贵林、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与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张某、董先娥、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35号民事裁定,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1幢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00055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天国用(2010)第2564号)。现因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1幢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1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00055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天国用(2010)第256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与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张某、董先娥、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35号民事裁定,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1幢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00055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天国用(2010)第2564号)。现因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1幢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特55号1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00055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天国用(2010)第2564号)的查封。

审判长: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审判员:叶方静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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