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长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沪0104民初28463号民事裁定,且已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已撤回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71,836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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