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共产党望都县委员会老干部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西路9号。
负责人:尚士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望都县住建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共产党望都县委员会老干部局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坤楼之夫,周立峰、周丽娜之父周福志2016年4月20日去世。被告刘某某系周立峰之妻。原告中国共产党望都县委员会老干部局于2016年11月7日将周福志抚恤金193,642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由被告刘某某支取。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国家相关机构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扶养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是死者直系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刘某某不是死者周福志直系亲属,从原告中国共产党望都县委员会老干部局支取周福志抚恤金无合法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中国共产党望都县委员会老干部局周福志抚恤金193,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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