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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与胡某某、赵某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
赵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赵某湘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住所地:石某某市东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被告:赵某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与被告胡某某、赵某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某某、赵某湘已于庭审前偿还了全部欠款147720.3元及诉讼费1578.5元,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8.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与被告胡某某、赵某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某某、赵某湘已于庭审前偿还了全部欠款147720.3元及诉讼费1578.5元,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8.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富强大街支行负担。

审判长:张聪

书记员: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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