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华大街支行,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杜晗,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颖、陈媛媛,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赵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华大街支行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华大街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华大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华大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为3677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华大街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
书记员:韩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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