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南侧。负责人:潘玉勇,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被告许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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