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传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61,216.8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61,216.81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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