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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金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集贤型煤分公司经理,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锋,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达黑龙江分公司)与双鸭山市金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集贤型煤分公司、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达黑龙江分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某所有的位于集贤县金谷公寓,产权证号分别为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中信达黑龙江分公司系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达黑龙江分公司对于可能因被申请人苏某某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有权申请保全。申请人中信达黑龙江分公司为判决生效后便于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某所有的位于集贤县金谷公寓,产权证号分别为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集房权证前进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占林
审判员  王永春
审判员  李 曌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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