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周某
王恩玖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负责人王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恩玖,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周某、王恩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王恩玖名下车牌号为鄂E×××××的大众途锐牌汽车;2、查封王恩玖持有的宜昌鑫泰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以杨新江鄂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恩玖车名下鄂E×××××的大众途锐牌汽车;
二、冻结被告王恩玖持有的宜昌鑫泰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查封杨新江名下鄂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恩玖车名下鄂E×××××的大众途锐牌汽车;
二、冻结被告王恩玖持有的宜昌鑫泰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查封杨新江名下鄂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兰晓宇
审判员:揭志君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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